一、申报须知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以下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三)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备案登记联络员。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三)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填报要点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应填写需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其中,名称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经营范围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2.“申请人签署”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二)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三)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在申请书“负责人信息”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
2.身份证件文件请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填报要点:
需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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