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三)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登记以下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备案以下事项: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设立大会纪要。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出资清单。
(六)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填报要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应填写需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其中,名称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经营范围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2.“申请人签署”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设立大会纪要。
填报要点:
1.设立大会应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设立大会纪要模板详见“章程、任职书等文书范本在哪里下载?”。
(三)章程
填报要点:
1.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要求载明的事项,包括: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章程模板详见“章程、任职书等文书范本在哪里下载?”。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填报要点:
1.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4.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5.身份证明文件请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6.填写申请书附表1,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附表1的“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清单。
填报要点:
1.填写申请书附表2,需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与章程载明的一致。
(六)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填报要点:
1.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请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2.填写申请书附表3,并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七)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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