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事项:登记联络员。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四)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应填写“变更登记(备案)”信息。
2.“申请人签署”处,由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二)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
填报要点:
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3.变更负责人。
填报要点:
3.1.1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1.2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3.2.1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2.2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3填写申请书“负责人信息”,需拟任负责人签字。
4.变更经营范围。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5.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
填报要点:
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联络员。
填报要点:
填写附表1,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备案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办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
附件: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