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JMBG2025017
江市监规字〔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岑锦文;联系电话:3871033)
附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激励作用,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示范,支持我市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增强经营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府〔2023〕2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转企”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需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申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仍可继续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负责本级扶持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统筹相关部门做好转型企业资质审查,对本辖区转型企业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负责跟进扶持资金兑付。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分别按2:8比例分担。转型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的,扶持资金申报和发放工作由转型企业住所迁入地实施。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转型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
(二)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三)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四)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
(五)转型企业已注销原个体工商户;
(六)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
(七)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已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
第九条 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等。
第十条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第四章 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统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申报通知(指南)同步抄送市财政局,并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2025年8月,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五)(六)(七)项的规定对转型企业进行筛查,通知企业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接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后,在2025年度申报通知(指南)指定的申报期间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办理意见。转型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需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办理意见栏注明迁移情况。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对转型企业的情况汇总,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将《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资料并进行复核后,统一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复核通过。
(五)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和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市本级资金。
(六)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信息生效后2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获得“个转企”扶持专项资金的转型企业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个转企”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对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加强扶持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及时足额向转型企业兑现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设立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工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江工信中小〔2024〕20号)已享受奖励的转型企业,不再按照本细则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