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的重要主体,支持其做大做强、向企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7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江市监规字〔2022〕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经营主体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扶持转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为完善“个转企”奖补规则,进一步规范“个转企”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示范作用,我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市监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府〔2023〕24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申请扶持资金的转型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不予发放资金奖补的情形。
(二)调整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增加企业需要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增加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等要求。
(三)增加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的要求,修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附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办理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个转企”的定义、工作要求
“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明确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应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加强权益保障。
(二)明确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对江门市符合奖补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的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分别按2:8 比例分担。申请奖补资金的主体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
2.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3.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4.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
5.转型企业已注销原个体工商户;
6.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
7.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已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
(三)奖补资金不予发放情形
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后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2.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等。
(四)奖励资金实施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1.部门初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对转型企业进行筛查,初筛查结束后通知转型企业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2.企业申报。符合奖补的转型企业应在申报期间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
3.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办理意见后,将《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核后,统一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兑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和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市本级资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五)其他事项
转型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年限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
联系电话:0750-3871471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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