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示范,支持我市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增强经营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府〔2023〕24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有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
1.明确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职责。
2.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办理时间等内容。
3.明确了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责任追究。
四、“个转企”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
2.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3.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4.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
5.转型企业已注销原个体工商户;
6.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
7.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已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
五、“个转企”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
1.2025年8月,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对转型企业进行筛查,通知企业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2.符合扶持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在申报期间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
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对转型企业的情况汇总,将《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在该局门户网站公示扶持资金申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七、附则
按《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工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指南〉的通知》(江工信中小〔2024〕20号)已享受奖励的转型企业,不再按照本细则重复享受奖励。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咨询电话:0750-38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