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5027
江市监规字〔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江门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江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市直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统称“各县(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的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核实,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扶持资金跟踪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持对象是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各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各县(区)工作且持有居住地址为我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三)诚信经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
第六条 扶持项目范围:
(一)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包括: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3.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4.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5.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
(二)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包括:
1.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2.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
(三)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包括: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2.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励;
3.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奖励;
4.驰名商标奖励。
第四章 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
第七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对在各县(区)新设立的、且为各县(区)3家(含)以上企业提供发明专利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予以5万元资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各县(区)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中一项或以上)的企业;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4.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资助标准:
1.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企业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贷款额的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20%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贷款利息资助。资助利息产生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计算利息;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或未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或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但相关利息无法计算的,不予资助。
2.企业经知识产权评估并成功贷款的,按照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
3.企业购买知识产权贷款保证保险的,按照保险金额的1.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知识产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
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含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5万元。资助的险种和条件以当年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2%的年利率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
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
支持相关单位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我市中小微企业,根据备案许可合同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经费补助。
第五章 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补助20万元。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及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一)项目主体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
(二)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
(三)项目主体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给予补助20万元。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及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一)应为我市从事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包括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50%。
(三)应围绕上述核心专利形成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六章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新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新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励: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四)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五)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并取得实效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驰名商标奖励:
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商标持有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本细则扶持项目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采用核准制,申报主体应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并拟定名单后,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
第二十条 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采取评审制,每年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奖补数量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公布。申报主体 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
(五)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细则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本细则扶持项目(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外)已获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或申报主体已注销主体资格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同一年度指同一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支持条件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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