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江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门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制定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长效机制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广东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共九章2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依据、资金用途、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部门职责,规范部门职责划分、市区职责划分等;第三章为扶持范围,界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范围,扶持项目范围分为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和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第四至六章为各类资助奖励的方向、要求及标准,分为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第七至八章明确了资助奖励申请、审核、兑付方式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九章为附则。
细则的扶持对象是2026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各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我市户籍或在各县(区)工作且持有居住地址为我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诚信经营、信用良好、依法纳税。
(一)调整扶持资金分担比例。本细则支持的扶持资金,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二)调整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按照国家提出知识产权工作要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要求,取消了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境外注册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资助、专利代理师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主体资助和专利维权资助。
(三)降低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助标准从10万元调整至5万元。在各县(区)新设立的、且为各县(区)3家(含)以上企业提供发明专利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予以5万元资助。
(四)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资助标准从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降低至不超过2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最高资助额从20万元调整至10万元。
(五)增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的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支持相关单位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根据备案许可合同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经费补助。
(六)调整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取消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补助。增加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补助20万元。
(七)调整国家、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降低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标准,从资助10万元调整至5万元。取消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增加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并取得实效、新认定为驰名商标奖励。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并取得实效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商标持有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支持条件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五、咨询电话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50-316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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