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1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蓬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江门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丽,区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蓬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蓬江区政府)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6月28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不服,要求公开“2004年区府出台的关于居委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
申请人称:
一、居委退休人员中部分人可以享受每月两百多元的补贴部分人不能享受,依据是《2004年区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如何界定享受补贴人员的标准?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策法规的制定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份会议纪要也不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制定出来的政策却不给人民看,这算不算剥夺公民的知情权?
二、办事处认为本人不符合享受津贴的条件但我自认符合标准,双方各执一词,解决问题的关键应该依法行政,以区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为准绳,不公开如何查清事实真相?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陈某通过江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称“区府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2004年区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或文件)”。区府办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公开事项电话联系申请人陈某了解情况,并得知陈某曾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20年4月10日向蓬江区白沙街道办事处就XX社区退休工作人员的固定职工身份被否定的问题进行多次投诉,白沙街道办事处已分别按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投诉事项并回复陈某的事实。随后,结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向蓬江区档案馆申请协助查找检索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文件等相关资料。蓬江区档案馆于2020年6月10日函复区府办,称“经查找检索,无关于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为查找检索更多有效资料,我馆将查找检索范围扩大到2002年至2006年,均未查找检索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相关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在收到陈某的信息公开请求后,依法履行了审查和调查检索义务,经检索后发现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有关会议记录或政策文件等任何材料,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所以,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陈某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江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5日登录平合并向申请人作出收件回执;经调查,被申请人于6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后还根据申请人陈某的要求,再次于7月1日额外给当事人的邮箱发送答复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维持,请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陈某通过江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蓬江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4年区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或文件)”。5月25日,蓬江区政府在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陈小青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6月7日,蓬江区政府向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检索有关文件资料的函》,请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协助查找检索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6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出具《复函》,告知区府办“经查找检索,无关于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为查找检索更多有效资料,我馆将查找检索范围扩大到2002年至2006年,均未查找检索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6月12日,蓬江区政府作出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江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陈某送达,陈某本人也于当日收到该答复书,蓬江区政府于7月1日向陈某邮箱发送电子版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申请人认为要求公开的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具有公开该信息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发出《关于协助查找检索有关文件资料的函》,请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协助查找、检索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江门市蓬江区档案馆于6月10日出具《复函》,告知区府办“经查找检索,无关于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有关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为查找检索更多有效资料,我馆将查找检索范围扩大到2002年至2006年,均未查找检索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检索职责,据此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点“你申请公开的‘2004年区政府出台的关于发放退休补贴方面的会议纪要’属于本机关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稿)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既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就不应同时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这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已无必要。
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5月25日在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陈某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于6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蓬江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