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19〕44号
申请人:鹤山市表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鹤山市秀某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聂加伟,系市长。
申请人鹤山市表某经济合作社、鹤山市秀某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权属确权法定职责处理行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江府行复〔2019〕44号),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鹤山市表某经济合作社、鹤山市秀某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