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19号
申请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谢振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穗霞,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恩平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市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恩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恩平市政府)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以下文件:
1、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
2、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
3、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
4、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征收拆迁范围文件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称:
因G325国道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进行扩建,G325国道135-136路段在扩建过程中侵入了登记于申请人的父亲吴某洪名下房屋(房屋位于恩平市君堂镇保城村委会西城村X巷X号)的红线内,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家人在该房屋的居住权。申请人的父亲吴某洪已经去世,但申请人一直怀疑当年有关政府部门在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过程隐瞒了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信息,侵害了申请人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1、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2、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3、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4、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征收拆迁范围文件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不予公开,要求申请人向其他政府机关咨询。
申请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国土厅作出的粤地政[1995]9X号《关于国道325线恩平段扩建用地批复》的内容显示:“同意恩平市人民政府征用平石、圣堂、君堂、沙湖、江洲五个镇土地44.649公顷(折合669.74亩,其中:水田577.32亩、旱地16.05亩、荒山地76.37亩),作为325国道恩平(恩城飞马至浦桥)路段的扩建工程用地”。因此,被申请人必然为当年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单位,有关该路段扩建工程的征收拆迁范围文件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应由被申请人制作并保管,被申请人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当年G325国道135-136路段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单位,其应当审核并保存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图;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故被申请人在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时本应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今,在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下,更应向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G325国道恩平路段扩建工程基本情况
G325国道恩平路段扩建工程由原恩平县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统筹建设,于1992年7月经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改建,于1992年8月开工建设,1994年6月建成通车,1995年5月通过交工验收。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一)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等文件。
我市首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由国土部门进行编制,于2000年10月印发。G325国道恩平路段扩建工程于1992年开工、1995年交工验收,工程建设开展时,我市尚未编制相关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图及此项目的土地规划红线图。因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制作,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了解相关规划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方指引申请人向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咨询有关信息。
(二)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批复文件。
根据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于1992年7月6日作出的《关于国道325线恩平路段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粤计交〔1992〕56X号)文件,有关G325国道扩建工程批复文件由原江门市计委、省交通厅最初获取。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查询了解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方指引申请人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咨询有关信息。
(三)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用地批复文件。
根据广东省国土厅于1995年8月11日作出《关于国道325线恩平段扩建用地的批复》(粤地政〔1995〕9X号)文件,有关G325国道扩建用地批复文件由原广东省国土厅制作,由原江门市国土局以及原恩平市国土局最初获取。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了解G325国道扩建用地批复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方指引申请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咨询有关信息。
(四)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征收拆迁范国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
我市成立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G325道恩平路段扩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时任市委书记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原恩平县交委。G325道恩平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属于工程技术资料,由原江门市公路局设计室于1993年7月制作,提供给指挥部办公室。G325道扩建工程征地拆迁范围由当时的指挥部确定,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4号)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查询了解相关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征收拆迁范围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我方指引申请人向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咨询有关信息。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在“恩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2、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3、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4、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征收拆迁范围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资料,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G325道扩建的过程中侵入其父亲吴某洪名下房屋的红线内,侵犯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G325国道扩建工程于1992年8月开工,1994年6月建成通车。吴某洪的土地证显示颁证日期为1994年9月27日,边界四至范围“西至新公路”。G325国道扩建工程在前,吴某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后,G325国道扩建工程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对行政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而非权利。同时,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也应保有一定理性。G325国道扩建工程是在28年前的1992年开展建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为保障被答辩人知情权,解决实际问题,我方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专门召集各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查找、搜集28年前的有关档案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引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有关信息。我方尽到了合理的检索、查询义务,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立法初衷,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效率原则,有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相对稳定。
本府查明:
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在“恩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2、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3、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4、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征收拆迁范围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资料,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G32X国道扩建工程于1992年8月开工,1994年6月建成通车。吴某洪的土地证显示颁证日期为1994年9月27日,边界四至范围“西至新公路”。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规划文件;2、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3、有关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以及用地的批复文件;4、关于G325国道135-136路段扩建工程征收拆迁范围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虽是涉案道路扩建工程中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但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且考虑到涉案的相关行政事项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其在进行调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理由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引导申请人至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制作、保存或者最初获取相应政府信息的职能部门咨询,并提供相关部门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2020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资料,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恩平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