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江府行复〔2020〕25号
开平市水口镇某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何某):
你村不服开平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土地纠纷调解处理职责行为,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你村负责人何某曾于2020年1月9日到自然资源部反映涉及开平市政府于1992年非法批地以及没有按国家征收土地标准给予应有的安置补偿等相关问题,开平市自然资源局经转办处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对何某制作《受理告知书》,并于2020年3月2日制作《关于何某反映开平市政府非法批地等问题的复函》明确“你所反映的没有按国家征收土地标准给予应有的安置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你村于2020年8月6日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单号:NO023954XXX)向开平市政府提出《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你村复议请求为: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土地调解纠纷不予回复违法,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回复职责。
本府认为:
一、开平市政府不存在实际不履行法定协调职责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你村于2020年8月6日向开平市政府邮寄提交的涉案《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至今还未超过两个月的最终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即开平市政府只要在其收到上述涉案《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实际履行相关协调职责行为均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
二、申请人不服开平市政府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明确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你村复议请求认定开平市政府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由于该协调职责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而协调应视为调解的一种,也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具备强制力,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即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然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由于你村所申请的上述协调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开平市政府也不存在实际不履行法定协调职责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村作出如下告知:对你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今后你村若就上述同一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特此告知。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