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41号
沈某明:
你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16时发送手机短信给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我局于2020年9月2日收到你关于信某隆超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新市场监管〔2020〕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签收该告知书。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其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行为并未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投诉举报人是食品的消费者,认为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据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