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3号
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10年9月15日,你司竞得江门市蓬江区双龙某地段(使用权面积14503.9平方米)的使用权。原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1月14日依你司的申请办理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中,明确标注该宗竞买所得地块规划为物流用地,须与相邻地块整合后统一规划使用,要求竞得人待宗地成交后,自行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用地功能。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江自然资函〔2019〕XX号《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双龙某地块有关问题的复函》,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性质的复函》。你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JY20XXX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府国有(98)字第056XXX、100XXX号,面积147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商住用地”。
本府认为:在本案中,你司的复议请求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JY20XXX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府国有(98)字第056XXX、100XXX号,面积147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商住用地”,该请求不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是直接要求本府确认JY20XXX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为商住用地,该复议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据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