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1号
杨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台府〔2019〕4号《关于公布台山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1997年,你本人向台山市某住宅建设公司购买当时地址为台山市某镇某里68号之一301房,该土地权属来源为“1994年向镇住宅购房转让”。2011年换证,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颁发台山字第011100XXXX号《粤房地权证》。2019年2月25日,台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台府〔2019〕4号《关于公布台山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并在台山政府网公布。
本府认为:在本案中,你的复议请求为“台府〔2019〕4号文件有关于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计算的再透明完善,实事求是。”该文件发文对象为“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且制定该文件为抽象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未直接影响到你的权利义务,你的复议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据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