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48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新会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锡波,区长。
申请人苏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8日作出的新府告〔2020〕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已撤销新府告〔2020〕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