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文,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责令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申请人称:
在江门市人民医院某外科的住院治疗过程中,当事科室医生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不断出现的肾周血肿和腹腔积液严重,该院某外科医生赵某和护士吴某对其病情出现的突发情况不给予重视,主任赵某和主治医生甘某对其病情不重视延误治疗,导致因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而切除坏死的左肾。
2020年11月26日,其向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寄出有关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和投诉申请书。2020年12月3日和12月10日共两次,其到被申请人上访。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寄给其《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其没有去做医疗鉴定,无法确定民事赔偿为由,不予受理其申请,让其另行主张。但对于其行政处罚申请,被申请人在告知书里没有作出回应,其对此不服。其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受理和作出行政处罚。其申请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民事赔偿调解不成,其再另行主张赔偿,这是其权利。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的答复意见,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本府查明:
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到江门市人民医院某科就诊,其后多次在该院就医。2020年5月23日,申请人因病情严重转入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申请书》,反映江门市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住院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或过失,要求追究江门市人民医院当事科室医生和护士的医疗过错责任及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X号《撤销信访事项告知书》,决定撤销〔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X号《受理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投诉申请书》中投诉请求第1、2、3、4项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的规定,申请人对江门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入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有权管辖机关。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信一函〔2014〕121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020版)》(粤卫办〔2020〕3号)的规定,患方投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范并要求依法予以处罚的,不属于信访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江门市人民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并请求依法查处江门市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后将其视作信访事项,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未执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撤销了〔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受理,本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责令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X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