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41-1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谋,该局局长。
申请人沈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0年9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事项分送至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单编号为214407000020200902023XXXXX),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书式样四的告知方式,被申请人将该分送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我局于2020年9月2日收到你关于信德隆生活超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新市场监管〔2020〕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签收该告知书。
本府认为: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2号)的精神,举报投诉事项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举报投诉事项,按属地管辖原则于2020年9月2日转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行政复议前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