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8号
钟某:
你于2021年3月8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0年9月12日,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城街道办作出新府办复〔2021〕X号《关于某坊商住小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启动政府征收房屋程序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一、同意对‘某坊商住小区’改造项目第一期中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15户房屋启动政府征收与补偿程序。二、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某街道办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的实务工作。”
本府认为:在本案中,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某坊商住小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启动政府征收房屋程序的批复》是为作出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前的中间环节,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没有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吸收。你的复议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据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