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4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中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郑劲龙,该市市长。
第三人:冯某。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的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
2.确认自垂直于马某坐落于台山市某村委会某村X号房屋的北边墙体东西两端起向北两边平行延伸(西端最长1.5m,东端最短1.03m)至挡土墙(含挡土墙所占范围内的土地)止的四至范围内(宗地占地面积约5m²,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马某、北至冯某,以依法丈量登记为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归马某所有;
3.立即给予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发不动产权证给马某。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称的挡土墙不存在,现无法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无法准确计算争议土地面积是错误。
2010年,第三人将占有的案涉挡墙体砌宽、砌高和砌长及在外墙批灰,增建、扩建成其坐落于台山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X号的房屋的南边墙体,所以案涉挡土墙现今还存在,也能够实地测量并准确计算案涉争议土地面积。至于出现此相反的结果,是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者不认真作为所致。
案涉争议土地之所以不在申请人登记申领的房地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载范围内,是因为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在申办现坐落于台山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X号的案涉祖屋的不动产登记时,被原台山市国土资源局以案涉争议土地部分没有上盖,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所致。
案涉挡土墙、争议土地本身就申请人现坐落于台山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X号的案涉祖屋的一部分,两者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追溯历史渊源,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惯例,申请人使用案涉挡土墙、争议土地也无需有关单位、个人的批准,此案涉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依法通过继承合法取得的,与案涉争议土地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不将案涉争议土地确权归属申请人并予以权属登记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自行拍摄的《房屋照片》《某村证人证言》等证据,属于案涉房屋、争议土地现状及其历史渊源材料,能够全面、充分证明案涉争议土地历史源流的客观真实。如本案其他证据与之存有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
综上所述,案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权属申请人,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所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申请人称与第三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立案调处,请求确认位于某镇某村委会某村X号房屋北侧土地及挡土墙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其所有。被申请人受理后,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查明以下事实:
(一)申请人并没有实际使用争议地。申请人所称争议地现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申请人所有的某村X房屋的北边墙体至第三人于2010年加建的厕所的南边墙体之间土地(为两人房屋之间的巷子),另一部分为第三人于2010年加建的厕所所占用的申请人所称挡土墙的土地,两处土地均非申请人在使用,且因争议地部分土地被第三人加建的厕所占用,申请人所称挡土墙也不存在,现无法对争议地进行实地测量,无法准确计算争议地的面积。
(二)申请人所称争议地未经权属登记确认属于其所有。申请人曾于2015年申请办理了台山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X号宅基地的土地登记,领取了台集用(2015)第00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面积为32.18㎡,宗地四至为北:巷0.73米到冯某;东:鱼塘;南:空地;西:村路。2016年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领取了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600XXXX号《房地产权证》。申请人所称争议地不在台集用(2015)第00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粤房地权证台山字第011600XXXX号《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属范围内;经查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涉案争议地未有进行权属登记。
(三)申请人与争议地无利害关系。经查,无任何证据证明国家或村民集体曾批准申请人使用涉案土地,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曾通过继承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与涉案争议地有利害关系。
因此,本机关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所作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经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局发现申请人声称的争议地指向不明确,其所持有的资料不能证实土地的准确位置、界址、边界、形状、面积等信息。为依法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补充土地权属争议资料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在30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多次表示无法按要求补正,请求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协助补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经实地调查,并经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所描述的四至范围和方位,使用影像数据协助制作了《马某与冯某争议“挡土墙”范围》图纸,于2020年7月31日协助申请人对其权属争议案件申请进行补正。经补正后,根据该图纸并结合申请人的描述,已可大致确认争议地的位置,因此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并于同日作出《答辩通知书》,通知第三人进行答辩。经过调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关于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请示》报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上述程序,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某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答复及证据。
本府查明:
2020年4月8日,申请人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确认自垂直于马某坐落于台山市某村委会某村X号房屋的北边墙体东西两端起向北两边平行延伸(西端最长1.5m,东端最短1.03m)至挡土墙(含挡土墙所占范围内的土地)止的四至范围内(宗地占地面积约5m²,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马某、北至冯某,以依法丈量登记为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归马某所有;二、立即给予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发不动产权证给马某。”2020年4月27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补充土地权属争议资料的通知》。2020年7月31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作出《关于马某申请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附《马某与冯某争议“挡土墙”范围》。2020年8月4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并于同日作出《答辩通知书》,通知第三人进行答辩。经过调查,2020年12月7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的请示》报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第三人。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辖区内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有权作出涉案《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
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申请人所称争议地现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申请人所有的某村X号房屋的北边墙体至第三人于2010年加建的厕所的南边墙体之间土地(为两人房屋之间的巷子),另一部分为第三人于2010年加建的厕所所占用的申请人所称挡土墙的土地,两处土地均非申请人在使用,且因争议地部分土地被第三人加建的厕所占用,申请人所称挡土墙也不存在,现无法对争议地进行实地测量,无法准确计算争议地的面积。为此,为妥善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明确双方争议土地范围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条件,从现有证据来看,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未通知当事人到现场,且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制作的《马某与冯某争议“挡土墙”范围》也未有证据显示已送达给申请人与第三人,剥夺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存在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现有证据显示,2020年4月8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补充土地权属争议资料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在30日内进行补正。2020年8月4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从受理时间上看,明显超过受理的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第三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府决字〔2020〕X号《驳回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