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6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逵昱,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凤转,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毅,系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潘某。
申请人江门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江金执责字〔2020〕X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