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9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嫦,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英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江蓬环罚〔2020〕X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