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谋,系局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周某通过邮寄方式投诉举报“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因未注明对应中文的违法行为”,提供投诉材料包括:1、2020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投诉举报信》内容表明“2020年9月13日,因生活需要其在超市购买‘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葫芦饼干2份,单价4.5元。涉案产品有英文说明,未注明对应中文。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联系电话:1860244XXXX……”2、2020年9月13日15时04分和05分某超市分别出具的两份购物小票内容包括“首银员:0001,机号:25,品名:某饼干230g(695653140XXXX),单价:4.5元,数量:2,……。”3、购买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显示“产品名称:小葫芦饼干(韧性饼干),委托方: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沈阳市某食品厂(工厂代码:A)……。”《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邮件号:XA3194799XXXX,邮件类型:给据信函,邮件寄送时间:2020年9月27日14时26分(某支局已收寄),邮件签收日期:2020年10月1日16时56分(收发室已签收),……。”提供其持有的手机(号码:1860244XXXX)于2020年10月10日9时42分成功接收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发送短信内容显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举报人: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你关于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食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
二、被申请人出具材料:1、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信封显示“收件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科(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寄件人:辽宁省铁岭市某区1860244XXXX,交寄时间:2020年9月27日,收寄时间:2020年10月1日,……”2、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通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邮件号:XA3194799XXXX,邮件类型:给据信函,邮件寄送时间:2020年9月27日14时26分(某支局已收寄),邮件签收日期:2020年10月1日16时56分(收发室已签收),……。”3、江门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显示“工单编号:2144070000202010XXXXX21112,登记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0年10月9日15时9分8秒,信息提供方‘姓名为周某、联系电话1860244XXXX……’涉及主体信息‘名称为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为江门市江南X号首层……’涉及客体信息‘购买方式为线下、商品/服务类型为饼干、商品/服务名称为小葫芦饼干’举报内容‘由江门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投诉举报:具体举报内容见附件。(温馨提示: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件,已按规定登记。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交你局,请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不受理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小葫芦饼干由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加工。因生产厂家沈阳市某食品厂在沈阳市辖区,不属于我局管辖。……’”4、江门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流转时间轴截图显示“(1)2020年10月9日,登记完成;(2)2020年10月10日,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向下分流;(3)2020年10月10日,江海12315中心向下分流;(4)2020年10月12日,江南所自办;……。”5、2010年10月10日9时42分通过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短信告知申请人截图显示“对方手机及姓名:周某(号码:1860244XXXX),发送/接收时间:2020年10月10日9时42分,状态:成功,短信内容: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举报人: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你关于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食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0日(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
三、2020年10月30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周某作出江海市监管(江南)线移字〔2020〕X号、X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其中江海市监管(江南)线移字〔2020〕X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内容显示“我局收到周某关于‘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小葫芦饼干由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加工。因生产厂家沈阳市某食品厂在沈阳市辖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你单位核查处理。你单位在收到本移送函30日内或办结15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函告知我局,同时依程序回复投诉举报人。……”江海市监管(江南)线移字〔2020〕X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内容显示“我局收到你关于‘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江门市某饼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小葫芦饼干由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加工。因生产厂家沈阳市某食品厂在沈阳市辖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上述两份文书分别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方式(邮寄单号:114986413XXXX、114986413XXXX)进行送达,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周某本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2日签收上述告知文书。
四、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涉案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于2021年2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交的涉案投诉举报材料以及通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跟踪查询记录和提供联系手机(号码:1860244XXXX)成功接收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发送短信内容等均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完全一致。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举报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当属于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等投诉举报材料,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分送至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涉案被投诉人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由于核查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所举报的线索涉案实际生产企业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作出涉案处理举报线索告知文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可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线索后,通过市场监管平台将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将该分送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成功告知申请人,程序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内容上亦履行举报投诉事项调查处理职责。
二、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当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六条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其规范目的在于保证产品在生产或流通领域的安全,保障不特定公众对象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是追究其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诉称被投诉举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职责。但申请人上述理由均属于对其在超市购买相关产品,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且在举报过程中并未提出对其作为消费者存在自身合法权益争议的申请,其实质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而举报的作用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举报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举报人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作出怎样的处理,以及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对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另外,本案中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超市购物小票复印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申请人有向被投诉举报人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即使申请人有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申请人就购买涉案产品而发生产品责任纠纷应当鼓励通过调解、诉讼等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也与维护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也当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