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3号
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少波、林达荣,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等10名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X号业主.
申请人吕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立案受理,并通知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江华路6X号、江华路6X号、江华里3X-4X号楼为开放社区,不是住宅小区,非封闭管理。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X号楼高8层,该楼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其中首、二层为商铺,三至八层为居民住宅,涉及的住宅数为14户。案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江华路6X号楼外墙到江华里3X号楼外墙之间的道路内,第三人李某作为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X号业主代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某号(李某)等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本府认为:
江华路6X号、江华路6X号、江华里3X-4X号楼为开放社区,不是住宅小区,非封闭小区管理。首先,被申请人作出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X号(李某)等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申请人为江门市江华里3X号-2 (80X室)的业主,不是被申请人颁发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其次,加装电梯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江华路6X号楼外墙到江华里3X号楼外墙之间的道路内,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江华路6X号楼外墙到江华里3X号楼外墙之间的道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颁发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作出江自然资(蓬江)函〔2020〕XXX号《规划公示书》、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X号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批后公告、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华路6X号加装电梯公示反对意见的复函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性行为,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没有直接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吸收。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