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19〕38号
申请人:广东省某电镀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系局长。
申请人广东省某电镀厂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8日向其作出的江环罚字【2019】X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