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荣,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俊乐,系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江门市蓬江区某苑为小区管理,成立了江门市蓬江区某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江门市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为8层,涉及的住宅数为14户。申请人持有粤(2016)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2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显示:权利人为陈某,坐落江门市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面积为宗地957.1m²(共有)/房屋89.32 m²。2020年11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谢某等业主向被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江门市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谢某等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宗地代码:440703011003GBXXXXX图纸显示,土地座落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宗地面积为957.1平方米。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加装电梯工程的位置在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红线范围内,该位置不属于小区公共道路。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为行政救济,在主体资格判断标准方面应保持一致。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江门市蓬江区某苑28幢之二谢某等业主加装电梯的申请,经审核后向其颁发案涉蓬江建字第2020-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红线范围内,案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地,一部分属于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的业主共有,一部分占用28幢之二后梯编号42、43、44、45摩托车位。对于占用一部分属于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业主共有的地方,业主委会会、占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是业主委会会,也明显不符合“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总面积过半数或占蓬江区某苑28幢、28幢之一至之三总户数过半数”的条件,据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对于一部分占用28幢之二后梯编号42、43、44、45摩托车位的地方,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28幢之二后梯编号42、43、44、45摩托车位的权利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据此,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