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江府行复〔2021〕29号
邵某:
你于2021年6月1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收悉。
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不服恩平市司法局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恩援投复字(2021)第X号《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请求加重处罚当事人并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
本府认为: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江府告〔2021〕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作出恩援投复字(2021)第X号《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的行政机关为恩平市司法局,如你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本人告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府受理,你应当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告知。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