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34号
彭某:
你于2021年6月3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19年9月29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违反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扣留机动车,作出NO.44070331016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彭某在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
本府认为:你于2019年9月29日已知悉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NO.44070331016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你应在2019年9月29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的复议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四)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