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39号
申请人:区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区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019398XXXXX),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府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