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45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叶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于2021年6月5日作出的编号:44079112010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