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
江府行复〔2021〕60号
熊某:
你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1年6月23日收悉。
经审查:你不服江门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江卫信〔2021〕X号),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将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给本府办理。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你向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反映提出依法排查全部医护人员是否利用特殊身份卖药的事项,江门市卫生健康局针对你的反映作出涉案《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江卫信〔2021〕X号),告知经医院核查,暂未发现利用特殊身份卖药获利的情况,该答复系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故你对涉案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江卫信〔2021〕X号)的答复不服的,应当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江门市卫生健康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本人告知:你提出的上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明显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对你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现将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一并退回。今后你若就上述同一或相关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特此告知。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