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20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提东路93号。
负责人:钱杰润,局长。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人社局”)于2021年4月1日向其作出的《提前退休不予通过决定书》(编号:202XXXX,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一、申请人谢某持有由耒阳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显示“姓名:谢某,出生年月为1965年6月16日,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竹市某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5061XXXXX。”
二、申请人谢某提供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关系股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3月4日打印的《人员参保历史查询》内容记载:“个人姓名:谢某,单位名称:某(江门)时装有限公司,人员状态:在职,出生日期:1965年6月16日,单位参保号:63002XXXXX,个人参保号:4304811965061XXXXX,身份证:4304811965061XXXXX,基本养老缴费记录开始年月200102,终止年月202102,共计缴费240个月,个人账户累计:37265.17元。……”
三、2017年6月19日、2018年8月20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对申请人谢某(被鉴定人)出具二份《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结论书》(江劳鉴新退〔2017〕X号、江劳鉴新复退〔2018〕X号);2017年8月21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谢某(被鉴定人)出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复查鉴定结论书》(江劳鉴新复退〔2017〕X号),上述鉴定结论均为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被鉴定人提供的医疗资料,被鉴定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四、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谢某提交的《江门市新会区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内容记载“姓名:谢某,出生日期:1965年6月,身份证号码:4304811965061XXXXX,……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巷三号,……单位(代办机构)意见一栏显示‘因病提前退休’,有申请人谢某签名,但未见单位盖章。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一栏显示‘所有资料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出具意见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并盖章确认。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一栏显示‘经核,按现提供的资料,未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出具审核意见日期为2017年9月24日并盖章确认。”2017年9月24日,江门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谢某作出《不予通过决定书》(编号:2017XXXX)明确“由于你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必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因病提前退休的申请不予通过。”谢某也于2017年9月28日直接签收上述决定文书。
五、申请人谢某不服上述决定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该案经依法延期、中止和恢复中止等复议程序后,本府于2018年2月2日作出江府行复〔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江门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并无不当,遂决定维持。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粤0704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谢某虽然提供了医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反映其患有丙型肝炎,肾结石、尿道结石等多种疾病,但是无法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性文书。即谢某未能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申请条件,江门市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涉案《不予通过决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粤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本案中,谢某三次向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均认定谢某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故谢某并未符合法定提前退休的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不服上述二审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行申X号《行政裁定书》明确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谢某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该鉴定结论,谢某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江门市人社局据此认为谢某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必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作出《不予通过决定书》,决定对谢某因病提前退休的申请不予通过,并无不当。江门市政府作出江府行复〔201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不予通过决定书》,亦无不妥。一审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属正确。……裁定驳回谢某的再审申请。……”谢某仍然不服上述二审终审判决提起申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江检民(行)监[2019]4407000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明确“……前述鉴定结论认定谢某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谢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谢某的监督申请。”
六、2021年3月4日,申请人谢某提交本人签名的《提前退休申请书》。2021年3月20日,江门市人社局对谢某制作《提前退休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2021XXX)。2021年4月1日,江门市人社局对谢某作出《提前退休不予通过决定书》(编号:2021XXX)。谢某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提前退休不予通过决定书》(编号:2021XXX)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我们收到后于2021年4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日,我们以该案件情况复杂需延长期限为由制作江府行复〔2021〕X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当事人签收。
本府认为:
一、申请人谢某向被申请人再次申请提前退休属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根据行政法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但约束力却是双方面的。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限届满、自我放弃法律救济手段,或者因其他情形导致法律救济途径穷尽,行政行为即具备不可撤销性。行政行为在其存续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同样具有约束力,不允许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恣意撤销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另外,当事人虽因法律救济期限届满等原因,不能再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但却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开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自行撤销或者废止。不过,行政程序的重开应当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事实或法律状态发生变化,行政行为作出后出现足以推翻行政行为的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沿袭之前的主张,行政机关作出的拒绝答复、告知已处理或者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行为等在性质上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谢某于2017年针对本人提前退休问题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江门市人社局调查后作出涉案第一次不予通过处理决定,经过江门市政府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后又经一、二、再审和申诉程序均予以驳回或不予支持监督申请,且法院裁判文书、检察监督文书均认为谢某暂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故谢某并未符合法定提前退休的条件。然而谢某事隔四年后再次申请提前退休,但该申请并非基于新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实质是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申请提前退休事项继续请求处理,在谢某并未提出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提前退休的前提条件下,被申请人仍然作出涉案不予通过处理决定也应归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二、被申请人针对谢某再次申请提前退休作出的涉案《决定书》也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若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经上述程序未获支持的,该行为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变,行政机关亦无需就同一事项再次作出行政行为。在此之后,当事人仍可能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或自行纠正等的申诉请求。对于此类申诉,行政机关可能予以驳回或不予答复,或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行为,或告知其已处理等,即可视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以已经存在相关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为理由,明示或者默示拒绝申请,以及在拒绝的同时增加拒绝理由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以上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则意味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上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失去了实际意义;那么当事人可就同一事项不断进行申诉,再通过复议、诉讼重新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循环往复地要求相关机关予以处理,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增加行政成本的耗费,不仅不利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也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产生权利滥用。如前所述,谢某已就同一争议事项向江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提前退休,谢某再次提出相同申请在本质上属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由于江门市人社局作出涉案《决定书》实质属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提前退休申请作出的一般性行政处理告知行为,既不属于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且该处理行为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即《决定书》本身作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当然也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
综上,本案申请人谢某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的主张明显属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你的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