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某废旧金属回收店。
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某废旧金属回收店(经营者: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交罚〔2021〕X号),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