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粤江交罚〔2022〕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江交罚〔2022〕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1年12月左手拇指骨折,左手第5掌骨远陈旧撕脱性骨折未排除,左手第5掌指关节半脱位(第5掌指是在部队时旧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我局依法对所管辖区域网约车开展监督管理,是法定职责。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开展监管和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是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1月12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路段进行巡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粤J9WXXX小型轿车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搭载乘客前往江门东站(轻轨站)。申请人通过花某某打车平台接到业务,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需要通过手机软件支付车费23.31元,申请人手机花某某打车帐号将会收到车费18.44元。申请人不能出示粤J9WXXX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车辆图片》《乘客现场询问图片》《司机手机界面图片》《乘客手机界面图片》《乘客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件打印系统查询界面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J9WXXX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一)在现场调查取证环节,驾驶员和乘客分别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接受询问和调查,所获取的《询问笔录》、手机订单截图和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均由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已向被询问人进行了宣读和阅读核对,并经过被询问人签名及按捺手印予以确认。
(二)根据立案调查情况,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1月21日制作《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江交违通〔2022〕000XX号)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途径。申请人于1月21日签署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
(三)经审理,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交罚〔2022〕000XX号)和《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江交责改〔2022〕000XX号直接送达申请人,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向江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执法程序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及执法调查过程视听录像等材料予以证明。
四、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一)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获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我局对申请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三)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我局执行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257项明确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罚标准,其中“第一次查处”属于一般情节,罚款标准为10000元。我局按一般情节对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处罚适当合理。
五、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其左手伤情的意见
申请人左手受伤不能作为撤销我局处罚决定的依据。如申请人确有困难,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申请人作为一名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令人尊敬,但也应当作为先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继续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2日9时10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路段进行巡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粤J9WXXX小型轿车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搭载两名乘客前往江门东站(轻轨站)。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某签名确认以下事实:1.本人陈某,目前没工作,因使用粤J9WXXX小型轿车从事网约出租一事接受调查;2. 2022年1月12日9时10分左右,我驾驶粤J9WXXX小型轿车在潮连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停靠接两名乘客,过程中被交通执法人员检查;3.乘客事前通过花某某打车软件发布出行预约信息,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前往江门东站(轻轨站),我在软件看到就接单,乘客核准是粤J9WXXX号无误后上车,我收取费用为18.44元;4.我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的考试,等待发证;5.粤J9WXXX号行驶证登记车主是我本人,我用粤J9WXXX号小型轿车在花某某打车软件注册,加入457天,使用粤J9WXXX号小型轿车在花某某打车软件载客958单;6.对粤J9WXXX号小型轿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骏宇签名确认以下事实:1.我和黄铭森不认识粤J9WXXX号小轿车驾驶员;2. 我通过花某某打车软件下订单,目的地江门东站,2022年1月12日9时左右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正门上车;3.通过花某某打车软件支付23.31元乘车费用。当天,被申请人对乘客及驾驶员手机界面进行了现场拍照。
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及证据登记保存审批。2022月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粤J9WXXX号小轿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粤江交证解〔2022〕00019《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粤江交违通〔2022〕000XX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该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及申请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当天,申请人作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粤江交罚〔2022〕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作出粤江交责改〔2022〕000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文件于当天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网约车经营活动开展监管和执法,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开展监管和执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执法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发现,乘客事前通过花某某打车软件发布出行预约信息,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前往江门东站(轻轨站),在花某某打车软件平台支付了23.31元。粤J9WXXX号小轿车的驾驶员在花某某打车软件接单,收到18.44元费用。申请人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中《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257项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申请人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执法时,始终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初步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成立,随后制作、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申请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江交罚〔2022〕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江交罚〔2022〕00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