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2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粤江海综罚决〔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