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8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329001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本府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现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