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83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地产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江门市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江自然资(公开)〔202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一、2021年6月15日,某公司通过邮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制作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事项为:“1、申请人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的具体时间;2、申请人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的法律依据;3、作出申请人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的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4、是否向申请人送达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的通知;如果送达,通过何种形式送达。”
二、202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因需核查历史资料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21年7月30日前作出答复。”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委托他人代签收该告知书。
三、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作出涉案江自然资(公开)〔202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某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下:“一、你单位申请公开关于某小区C区X号楼所在某小区C区规划平面图失效的相关信息,涉及《关于重新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江规[1995]X号文,见附件1)、《关于对有关建设规划进行复审的通知》(江规[1996]X号文,见附件2)两份可以公开的文件,现予以公开(见附件)。二、你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咨询的相关问题,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经查阅,根据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江规[1995]X号文,见附件1)、《关于对有关建设规划进行复审的通知》(江规[1996]X号文,见附件2),某小区C区X号楼所在的某小区C区规划平面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规划复审,可认定该规划已失效。”并随该答复书向某公司公开了《关于重新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江规[1995]X号文,见附件1)、《关于对有关建设规划进行复审的通知》(江规[1996]X号文,见附件2)两份文件。2021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司邮寄了上述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2021年7月22日,上述答复书及附件由某公司委托收发室黄文俊代签收。
另查明,2011年至2016年间,某公司针对涉案某小区C区X号楼地块争议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案号包括:[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X号、[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X号、[2016]最高法行申X号)、行政复议(江府行复[2011]X号等),争议事实及处理意见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羁束。
某公司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自然资(公开)〔202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本案案情复杂,本府于2021年10月15日决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天(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1月21日前)。2021年11月15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需要就本案实质性争议进行化解另行协商调解,本府决定中止该案并制作《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某公司的申请进行研究处理,经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后最终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同时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向某公司公开了被申请人(即原江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或者保存的《关于重新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江规〔1995〕X号)、《关于对市区有关建设规划进行复审的通知》(江规〔1996〕X号)两份文件,明确某小区C区X号楼所在某小区C区规划平面图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经规划复审,可以认定该规划已失效。可见,被申请人并未单独针对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的规划平面图的失效事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当然也不存在针对上述事项另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涉案咨询作出的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咨询的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结合本案,某公司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的时间、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已失效的通知及送达时间等,没有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该申请不是请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实质是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于申请人主张其申请的信息真实存在,但其申请内容表明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属咨询,且目前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对原某小区C区X号商住楼地块原批规划已失效作出相应的批复文件等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是出于获取其不掌握的信息的目的。本案中,某公司针对涉案地块处置问题已经另案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相关案件事实亦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认定,对争议地块规划失效的认定以及后续补偿问题等已被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羁束。可见,申请人就已经知晓和掌握的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性质上属于“重复申请”,显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是出于保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就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需要通过行政复议保护的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定受案范围,当然也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江门市某地产有限公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