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146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江蓬环罚〔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案号:江府行复〔2021〕146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