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3号
申请人:台山市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台山市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江台环罚〔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等案(案号:江府行复〔2022〕13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