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5、16、17号
申请人:开平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开平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江开环罚〔2021〕X1、X2、X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等案(案号:江府行复〔2022〕15、16、17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