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22号
申请人: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人社函〔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及相关文件规定;2、在政府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者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施前,对于此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又发生工伤的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江人社函〔2021〕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江人社函〔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诉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振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704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公开“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及相关文件规定;2、在政府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者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实施前,对于此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又发生工伤的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文件规定。”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其以咨询的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本案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行政机关答复或不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