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23号
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曾某。
申请人:何某。
申请人:黎某。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丁某。
申请人:梁某。
申请人:利某。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梁某金。
申请人:刘某同。
申请人:聂某。
申请人:王某。
以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朱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李某明等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
申请人朱某等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一到之四是U字楼宇的裙楼结构,所有住户共用一条消防通道,共用相同的生活区哉和裙楼中心的公共花圃。得知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的申请通过审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消息后,作为之三之四的住户感到非常震惊和奇怪。我方认为该许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该电梯方案的建立是在侵害之三之四住户利益基础上,并且电梯建成后原有生活区通道被占用,仅剩2米左右,影响车辆进出,一旦发生险情,车辆进出受阻,严重影响之三之四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盖有某街道公章的回复给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的公文,存在与2021年之三之四住户多次向某社区及政府相关单位提出反对意见的事实严重相反的情况及其他不符合事项:把绝大部分业主反对该楼栋进行加装电梯,共计26户业主反对的事实描述为26户业主同意。作为有政府部门加盖印章的正式公文,却出现有如此原则上的错误问题,之三之四所有住户保留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3、之二加装电梯会占用业主共有产权的花圃和生活区,而且会造成严重的光污染,直接损害之三、之四住户合法权益,对住户生活质量、居住环境都产生很大影响。
4、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重新调查和理清该公文的不符合情况,重新实地复核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住户提出的意见,维护所有住户们的权益,在没有调查结果和之三之四大多数住户同意之前,之二加装电梯的工程不能开工,以免邻居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5、之三之四住户重申只要之二加装电梯的方案不占用公共生活区,不侵害之三之四住户的利益并确保至少4米的生活区生命通道,不拆除花圃,如果能做到申请人不会反对之二加装电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并非涉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加装电梯工程影响其相关权益,其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其申请
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的建设项目为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的电梯加装工程,而被答复人是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的业主,并非涉案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的专属部分业主,即其并非是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又,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并未对被答复人所属住宅的安全及环境、车辆通行、通风采光及日照、消防通道和公共绿化等造成影响,因此被答复人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被答复人并非涉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答复人批准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江建【2017】263号)中“三、实施条件”中的第三项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该电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答复人认为:本案中,建业街X号之二共有16户业主,其中的15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且电梯加装方案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答复人核发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国家、省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支持既有住宅安装电梯,江门市积极响应并于2017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建[2017]263号)。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实施主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结束后……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及《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的规定,答复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查、公示等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及既有的《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六、组织实施(三)批前公示结束后,无利害关系人反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由实施主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或申请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的规定,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已经出具了《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依据上述指导意见的附件《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第一条:“所需资料:1、申请函;2、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4、业主代表(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加建电梯同意书;6、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7、报建图纸一式三份;8、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CAD文件;10、现状彩色照片。”的规定,答复人对涉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资料充足,手续齐备,符合上述规定,故答复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加装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被答复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被答复人在申请书中提及的阻碍消防通道、占用花圃、相应通风及造成光污染等问题,一是涉案加装电梯与建业街X号之二房屋门口的距离为2米(>1.1米),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所规定的住宅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由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消防情况说明》,说明涉案加装电梯不影响消防安全;二是从涉案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可见,拟加装电梯不涉及拆除花圃,并未占用公共绿化和花圃用地;三是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建筑距离涉案建筑物有一定距离,且拟加装电梯的梯井、钢平台连廊等采用磨砂玻璃材质,并未对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除外情形;四是经与某街道办事处核查,《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1号之二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确存在笔误,建业街X号之二实为从1楼到8楼的一体两户住宅,共有16户业主,现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有12户,符合加装电梯的法定许可条件。
加装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同一小区业主对本小区内其他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予以理解并提供必要便利,据此,被答复人反对加装电梯的理由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答复称:
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是一梯两户9层高的楼宇,底层为小车房。名义上的一层实为二层。现有住户16户,参与加装电梯的用户共12户,其余用户同意加装但是不保用电梯。之二住户中包括老人、孕产妇、婴幼儿等。旧楼加装电梯目的在于方便居民出行,尤其是老年人,腿脚不便,身体机能减退,每日上下楼梯十分不便。加装电梯能有效缓解老年人出行困难。第三人同时向本府提交了该楼栋102、201、301、302、401、402、502、601、701、702、801等业主提出的加装电梯的现实需求理由。
本府查明:
一、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名称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该楼为U形裙带楼结构,楼高9层,共有4个楼栋。该住宅楼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二至九层为居民住宅且为一梯两户布局,涉及住宅增设电梯为X号之二,总户数16户。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部分业主。第三人李某明等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二、2020年12月25日,第三人李某明等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业主委托岑某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加装电梯申请函、加装电梯同意书、部分业主公证书、加建电梯业主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业务申请表、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16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的有14户,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包括102、201、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室业主。
三、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公布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规划公示书》明确记载“根据收到的申请材料,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的102、201、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业主书面同意加建电梯。本局已按程序对该电梯加装方案(详见附图)进行审查,该电梯加装方案符合规划要求。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凡与以上申请项目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该公示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期限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4日。
四、2021年2月24日,申请人朱某等向被申请人提交《X号之二加装电梯反对原因》,以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给X号之一至之四全体业主带来不便及困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侵犯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对。认为涉案加装电梯工程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楼宇结构、占用X号全体业主公用用地(小花圃)、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家生活和通风采光等。并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反对加装电梯业主签名表。
五、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向蓬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制发《关于协调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事项的函》,请街道办和社区就反对意见协调处理并书面回复协调处理结果;向涉案电梯加装项目相关利害申诉方及第三人李某明等业主制作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X1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的复函》、《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号之二加装电梯公示反对意见的复函》,告知在该幢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指导意见》要求,已发函某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协调结果书后再续办。
六、2021年5月13日,江门市蓬江区某街道办事处向向被申请人制作《关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回复》称:该居委会查明建业街X号之二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有26户,但是X号之三部分业主反对该工程。已经组织申请增设电梯方和反对增设电梯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共识。双方就电梯加装一事无法达成一致且经协调后仍无法调和双方矛盾。经查,某街道办事处该回复中对“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户数统计出现笔误。
七、2021年6月15日,第三人委托岑某第二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业务申请表、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签名表、情况说明、公证书等资料。经被申请人审核,明确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16户,其中12户业主(即同时提交了同意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的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
八、2021年10月18日,涉案电梯加装工程设计单位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消防情况说明》: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加装电梯工程,选址选在建业街X号之二楼梯前面,该电梯加建后,不影响原X号之二楼梯的安全疏散,不影响建业街X号消防安全。
九、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核准建业街X号之二住宅楼加装电梯方案,向第三人李某明等颁发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李某明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电梯加建工程,建设位置为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X号之二,建设规模为伍拾玖(59)平方米。
申请人称于2022年2月20日看到第三人举行开工仪式才得知被申请人已向第三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月21日,申请人不服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申请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江建【2017】263号)中“三、实施条件”中的第三项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该电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三、实施条件”中的第二项规定:“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三项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该电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和“六、组织实施”中第三项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以及附件《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一、规划许可申请”规定:“受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需资料: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需有参与申请的业主签名;以单位为主体申请的,需盖申请单位公章);2.申请表(以业主为主体申请的,立案申请表需有业主代表签名;以单位为主体申请的,需盖申请单位公章);3.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众业主签名委托其中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前来办理,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办理委托手续);4.业主代表(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5.加建电梯同意书(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公证书,如加建电梯位于住宅小区内的,还须提供小区业委会同意意见书);6.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完整权属证明文件,包含附图、附件,如有共有权属人应一并提供);7.报建图纸一式三份(设计单位盖章,图纸户型与房产证户型要一致,图纸须清晰区分建筑物原有部分和扩建部分);8.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设计单位盖章,图纸须清晰区分建筑物原有部分和扩建部分);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CAD文件;10.现状彩色照片,显示或标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照片(彩色)。”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已取得涉案住宅楼业主15户全部有效书面同意意见,符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并按《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及其附件《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资料,其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并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六、组织实施”规定:“(一)方案设计。(二)征求意见。(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批前公示结束后,无利害关系人反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由实施主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或申请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并将协调结果书面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按《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复函后,已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要求街道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被申请人在批前公示、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经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告,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加建电梯是否对申请人通行、消防和通风采光等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三、实施条件”中第四项规定:“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并取得协商后的书面同意意见书。1.影响通风、采光的情形: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卧室、起居室(厅)窗户的净距小于4米,或与厨房、卫生间窗户的净距小于2米,或与其它用房窗户的净距小于1.5米。2.影响日照的情形: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条文的。”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是由广东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该公司业务范围属建筑行业(建筑)专业甲级(资质证证书编号A14400XXXX,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设计方案显示,拟加装电梯井占地约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7米,建筑层数为9层,位于住宅楼西南侧,距离住宅楼首层出入口为2米,电梯井最外侧与中央花圃相距2.57米。涉案加装电梯工程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承诺报核准的设计方案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作,没有证据证明违反上述相关设计技术规范,且拟加装电梯所处位置预留了道路通行路口,电梯高度适当,电梯为廊桥式磨砂玻璃预制钢结构。经本府现场查看,拟加装电梯位置与申请人所属建业街X号之三、之四楼栋出口相距较远,且施工规划中无需拆除中央花圃,未见电梯影响住宅楼通风、采光、通行等危害,申请人主张加建电梯后应保留4米宽的通道,没有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加装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业主包括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也应按照《民法典》关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此外,常见的相邻权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采光等,而加装电梯不同于一般的相邻权纠纷,加装电梯解决的是通行问题,要充分尊重业主的民主自治权利,从社会治理、社会价值角度来说,支持老旧小区自主加装电梯,发挥楼栋的最大便利,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申请人如因涉案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相关权利主张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相关调解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颁发的蓬江建字第2021-08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