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27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沈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函》,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新市场监管(开)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府认为:
申请人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函》,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新市场监管(开)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无证据显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相关履职申请,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请求不能成立。
对行政机关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市场监管(开)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江府告〔2021〕2号)的规定,你对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第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