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鹤府信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江府行复〔2022〕12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