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54号
沈某:
你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沈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江海市监(餐)受〔2022〕第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江海市监管不立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江海市场监管〔2022〕第X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上述文书均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申请人向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函》,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江海市监管不立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行政机关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江海市监管不立字〔2022〕第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江府告〔2021〕2号)的规定,你对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六)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