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47号
申请人:张某和。
申请人:张某女。
申请人:张某中。
申请人:张某华。
申请人:钟某。
申请人:张某。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谭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谈某等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路X号某座11-13单元楼加装电梯工程业主。
申请人张某和等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建字第2022-4-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江府行复〔2022〕47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