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1〕5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申请人陈某(原鹤山市桃源镇某快餐店经营者)不服被申请人所属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鹤环罚(201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江府行复〔2021〕58号),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