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50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3191879XXXX),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3191879XXXX)。
申请人称:
禁止进入标志不明显,该路段规划不合理,可以规划为双向车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申请人驾驶粤J30XXX号小型轿车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按规定顺向行驶的车辆通行安全造成了影响。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拟认定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
(二)认定行为违法与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我队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我队民警依法查明,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申请人驾驶粤J30XXX号小型轿车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经民警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图片证据清晰可辨,准确地反映了违法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因此,我队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驾驶粤J30XXX号小型轿车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
2、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我队拟对实施违法的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条文规定,量处适当。
3、我队处理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自2022年4月10日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该违法证据后,我队民警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违法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的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以短信息方式将该违法信息推送到粤J30XXX号小型轿车预留的车主手机号1368048XXXX。
2022年5月6日,申请人到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处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我队民警在核准违法实施人及违法内容后,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驾驶粤J30XXX号小型轿车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拟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以罚款200元,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告知相关事项后,我队民警依法制作了440703191879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现场送达当事人确认并签名,整个过程符合程序规定。
(三)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具备独立执法资格。
(四)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申请人认为:禁止进入标志不明显,该路段规划不合理,可以规划双向车道,停车位施划不合理。希望该罚款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禁止进入标志下面加上2行字(禁止进入违者罚款),最大的建议:禁止进入的作用没有达到,处罚的目的是达到了,希望江门市人民政府能否反思处罚的目的是去改善问题,而不是抓住问题点,为了处罚而处罚。
1、对申请人提出的“禁止进入标志不明显,该路段规划不合理,可以规划双向车道,停车位施划不合理”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申辩其行驶道路禁止进入标志不明显,该路段规划不合理,可以规划双向车道,停车位施划不合理。经现场核实,该路口位置已设有明显的“禁止驶入”交通标志,且在迎宾大道西靠近该路口位置设有明显的“禁止右转”交通标志,清楚标明禁止从迎宾大道进入该路段。该路段停车位是结合道路实际情况、社区微循环和住宅区停车需求大等因素设置,经实际检验,该路段规划后既满足通行需求,又解决了周边住户的停车难问题,是一项利民便民措施,我队认为该路段规划设计合理,符合该区域大部分出行群众意愿。因此,我队不支持申请人此项复议理由。
2、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置明显禁止进入标志,并在下面加上‘禁止进入,违者罚款’字样”的答复意见。
我队辖区的交通设施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1—2009〕的标准进行设置,并设立在路口显眼适当位置,该“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是每个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资格过程中应当掌握的基本交通安全知识。因此,我队不支持申请人此项复议理由。
上述事实有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照片和视频、民警依法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民警依法采集的现场路况、标志牌、导向标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将申请人的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于2022年4月12日以短信息方式将该违法信息推送到粤J30XXX号小型轿车预留的车主手机号1368048XXXX。
2022年5月6日,申请人到交通违法办证中心处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后,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3191879XXXX),其中记载: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二百元的罚款,记1分的处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并签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2022年4月10日14时17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迎宾大道西江门农商银行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2022年5月6日,申请人到交通违法办证中心处理粤J30XXX号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违法行为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向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以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3191879XXXX),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维持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703191879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