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江府行复〔2022〕60号
张某:
你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网上行政复议申请平台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向本府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已于2022年6月29日收悉。现就你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和告知:
一、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你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的材料显示,你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物业公司违规收费问题,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已在其网站首页向你反馈涉及“蓬江区杜阮镇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分摊水电费的问题”的意见,明确回复承办部门为“蓬江区杜阮镇人民政府”回复内容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由小区业主均摊。”故本案中你所复议的答复行为实施主体为“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对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答复行为不服,应当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涉案相关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人民政府针对你通过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的涉案问题作出上述答复,已明确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依法应由小区业主均摊,并不存在违规收费问题,该答复告知行为并未减损你的实体权利或对你科以新的义务,即你与该答复行为之间不存在实际利害关系。此外,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涉及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民事合同关系的履行问题,如发生争议宜通过民事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另外,如你对物业公司违规收费行为有异议,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投诉举报,由上述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由于你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你提交的材料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现向你作出告知: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今后你若就上述相关事项继续向本府提交材料,本府将不再接收处理。
特此告知。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