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16〕23号
申请人:台山市水步镇下洞村某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台山市水步镇横塘村某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台山市水步镇下洞村某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4日颁发的台集有(2012)第0020XXXX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