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64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健局)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转诊相关依据、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并重新做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2〕4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支付比例降低50%。《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在附件一注5中予以再次确认。因亲友在就诊中遇到医生对开具转诊证明有抵触现象,还注意到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反映相关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为明确影响医生意愿的真实原因和转诊相关规定,便利同类场景的其他群众,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在市医保局官网申请 “依法公开现行有效的江门市分级诊疗实施方案或具体规定”。2022年5 月6日市医保局答复属于市卫健部门职能并给出联系方式。
2022年5月5日在市卫健局官网申请“请在官网公开江门市分级诊疗或转诊工作实施方案全部相关规定并答复链接”。6 月1日,市卫健局答复“同意公开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 并提供附件”。申请人电话释明关于主动公开的请求,医政医管科经办人以文件标注“依申请公开”为由拒绝。
申请人认为,2018年1月1日《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后,转诊相关规定已经从文件制发时的医疗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转变成“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首先,申请人建议行政机关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的审核判断应当依据最新的客观事实和法定要件。被申请人未考虑市政府《管理办法》造成的形势变更、未正确处理法定职责和文件类别之间的关系,以文件类别为由拒绝主动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市政府作为《管理办法》制定者,在将转诊手续确定为医保待遇前置条件的同时,应当对转诊规定的具体落实有妥善安排,确保人民群众办事有门、有据可依。此外,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动态调整机制,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整改。
综上,无论从起因上还是具体规定上,江门市人民政府都应当督促市卫健局及时依法主动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五) 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转诊相关依据、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并重新做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要求我局依法主动公开转诊相关依据、条件和程序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依法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针对我局对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的公开方式,其认为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
(二)我局将涉案的转发通知文件定性为依申请公开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首先,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我局已经将相关的文件向申请人公开。其次,我局将涉案文件定性为依申请公开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所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
综上,基于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十八款规定,信息公开属性实行源头认定机制。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作为《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已经认定该通知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我局向申请人公开的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属于转发上级部门的公文,并非源头制作单位,我局无权变更信息公开的方式。
三、我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7500262022050XXXXX),申请公开江门市现行有效的关于分级诊疗(或转诊)的相关文件规定,并要求“请在官网公开江门市分级诊疗或转诊工作实施方案全部相关规定文件并答复链接,或电子邮件答复”。我局查询相关文件后向申请人公开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于2022年5月30日在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
四、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以内,也就是5月30日,依申请公开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并在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导入法定途径正确,作出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7500262022050XXXXX),申请公开“江门市现行有效的关于分级诊疗(或转诊)的相关规定文件”,并要求“在官网公开江门市分级诊疗或转诊工作实施方案全部相关规定文件并答复链接,或电子邮件答复。”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向申请人公开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7500262022050XXXXX),申请公开“江门市现行有效的关于分级诊疗(或转诊)的相关规定文件”,并要求“在官网公开江门市分级诊疗或转诊工作实施方案全部相关规定文件并答复链接,或电子邮件答复。”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向申请人公开原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动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7〕376号)。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转诊相关依据、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于法无据,本府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卫复字〔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2日